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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酒精消毒液是否需要许可?不同应急局态度不同

2021-12-10 09:50 消息来源:安全生产观察
受新冠疫情影响,酒精消毒液成为广大群众生活必备品,对疫情防控可谓十分重要,很多平时不卖酒精消毒液的商店,都加入了酒精消毒液的销售大军。

不可忽视的是,市面上大部分酒精消毒液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经营、使用环节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一边是疫情防控,一边是安全生产,哪个都挺重要。在此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应对经营酒精消毒液的安全监管工作?

是为了防范安全风险一律严格监管,凡经营必须取得许可,否则严查严惩?还是为了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将酒精消毒液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豁免范围,不需许可亦可经营?

老王经检索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发现,不同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此问题的态度截然不同。

上海市:必须取得许可

2020年2月21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情防控期间乙醇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应急危化〔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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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的上述通知称,75%乙醇(75%酒精)、乙醚、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5%以上)、过氧乙酸等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该局还要求,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上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分装、储存、使用企业情况的排摸,明确生产、经营、储存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此类品种,必须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分装、储存

扬州广陵区:应当取得许可
2020年8月20日,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精消毒液等少量民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的通知》(扬广应急〔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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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应急管理局的上述通知称,酒精消毒液(乙醇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大于等于70%)、过氧化氢溶液(浓度大于8%)、高锰酸钾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危险化学品统称酒精消毒液,从事酒精消毒液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广东中山市:无须取得许可

2021年12月7日,广东省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在我市范围经营酒精消毒液无须取得相应安全许可的公告》(该局2021年第50号公告)。

扫码查看中山应急管理局通知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的《公告》称,药店、药房超市、大型商超、小型商铺、便利店等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网店成为群众购买酒精消毒液的主要途径。如机械地将酒精消毒液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些商家普遍无法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等要求,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将导致酒精消毒液在商家大规模下架,无法在市面正常流通,对疫情防控大局造成极不利影响,也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负面影响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认为,酒精消毒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是卫生健康部门,酒精消毒液已纳入卫生健康用品监管范畴,通过对酒精消毒液质量、包装、数量限制、命名、标签(含说明书)等检验、批准的特别要求,能消除或者降低其危险性,安全风险可控。同时,酒精消毒液已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健康部门作出相应许可,应急管理部门不宜对经营酒精消毒液的行为进行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多重许可。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将酒精消毒液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豁免范围,暂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酒精消毒液无须取得该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老王点评

不同价值取向,决定了不同的监管思维。

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和扬州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为代表的“严管派”,主要从落实监管责任、防范安全风险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对经营酒精消毒液的监管、避免因监管不到位而引发事故,从而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而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为代表的“放管服派”,则从疫情防控需要和酒精消毒液销售现状出发,充分分析机械执法、严格监管的弊端,在研究认为酒精消毒液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经营酒精消毒液的行为进行监管豁免,也可谓是敢于担当的表现。

对于上述两种监管态度,你更赞成哪一种呢?理由是什么?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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