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这么多公职人员中,只有派出所民警涉嫌刑事犯罪?
1、调查报告的说明
付德龙,男,共青团员,柘城县公安局远襄派出所民警,负责北街村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并纠正震兴武馆使用彩钢板、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涉嫌伪造检查记录,于2021年6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因其是团员,建议将其团籍问题移交共青团组织进行处理。
2、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责任
调查报告认定,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公安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震兴武馆整改存在的使用夹芯彩钢板、违规设置学员集体宿舍、学员集体宿舍外窗上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未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派出所和基层公安机关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领导不力等。
建议对远襄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等,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和政务警告处分。
3、对派出所民警的处理依据
(1)调查组认定震兴武馆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2)《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对除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公通〔2020〕1号)规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县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上传下达、通报讲评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5)《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规定: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为基础,切实强化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4、对派出所民警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1)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并纠正震兴武馆使用彩钢板、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
(2)事故发生后,涉嫌伪造检查记录。
(ps:这个是涉嫌伪证罪,还是玩忽职守罪?)
(来源:曹刚律师,火灾调查报告)
靠山屯的话:
从源头来说,开办武馆,培训在校学生,其审批应该由教体部门负责,是源头。公安派出所的检查是事后,应重点向源头部门指出其违规,而非检查其存在的安全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次涉案民警的最大问题,可能是“涉嫌伪造检查记录”。
当然,在现阶段,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管职责依旧存在,抓不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有关依据喝文章节选如下:
1、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1)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附后)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附后)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附后)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规范性文件:
如各省公安厅(局)出台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
2、派出所履行消防法定职责存在的问题(1)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面临废止或重新修订以应急管理部名义颁布。消防机构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后改称消防救援机构,必然不再适用于公安部120号令,应急管理部或将出台新的部门规章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派出所或许失去可依据的部门规章。
(2)派出所面临消防执法内容、程序等方面问题。改革之后,派出所消防执法的内容是否会有所改变,程序如何确认,这些都亟待公安部依法进一步确认。既然公安部不再是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程序、内容、范围必然与应急管理部协商解决。
(3)派出所面临消防执法衔接方面的问题。改革之后,派出所消防执法有可能面临与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几方面的衔接(转交、信息互通),或可能接受委托执法,这样交流的对象和程序、方式都需要进一步确定。
3、派出所处罚权限(1)消防法第62条。62条规定的5款违法行为,均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相关条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30、50条)进行受案处理,其中处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由派出所直接决定,500元以上罚款、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消防法第68条。违反本条,依据消防法处5-10日拘留,派出所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3)消防法第63、64条。这两条因为涉及到拘留条款,如不进行拘留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辖办理,如涉及拘留,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报案)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
(4)其他。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条款的情形,依消防法作为警告、罚款,其执法文书、数额、裁决机构需要等待进一步确认。
(1)现行模式下管理大量单位。现行模式下,派出所负责大量小场所单位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有些地方根据市县(区)公安局文件规定,凡消防机构不管理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由派出所管理。
(2)派出所管理的单位发生火灾风险较大。相对而言,派出所管理的这些场所单位人员流动快、从业员工素质较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管理水平低,在火灾预防、应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风险。
(3)派出所消防执法面临较多困难。大多数派出所未设专职消防民警,民警在综合执法中将消防执法作为其中一个部分,执法的水平需要不断培训提升,存在执法不到位、未按规定执法等问题(比如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乱象),并因此在发生火灾之后受到多起行政、刑事责任追究。
改革涉及改变,衔接的任务非常艰巨。
就当前情形,派出所仍然是基层架构中最适合承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机构,有基础、有力量、可以有作为。
沿用之前的做法,承担之前的责任,干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派出所目前无法回避的问题。